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73號
原 告 陳媛渝
被 告 林資豐
林賴秀媚
當事人間確認停車位違法設置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原告陳報車位
每位為新臺幣50萬元,本件有爭執者係2個車位),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