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71號
原 告 游承建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秀姿發支付命令(11
1年度司促字第4970號),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94061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