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社區規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44號
TCDV,111,補,744,202204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44號
原 告 彭德奎
被 告 河南天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康明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社區規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
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
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