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1號
原 告 曾蔡秋鄉
訴訟代理人 曾豐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氏金乖、曾俊傑、曾怡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