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62號
原 告 王丕鎮
訴訟代理人 徐家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石原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4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3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