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03號
TCDV,111,補,503,202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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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03號
原 告 林永堂
林正哲
林黃罔


被 告 林平舜
張素真

張正奇
張正旺
張正昇
陳羅碧絨

羅碧綢

羅碧娥

羅阿緞
羅明
羅月卿
詹鳳甄
詹德昌
詹碧珍
詹碧鳳
詹碧娥

詹德俊

林玉梁

林玉銘

林曉菁

林文雀

林永茂
林孟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塗銷土地預告登記,涉及預告登記人就土地所
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即相當於土地之交易價額,並非不能核定(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同此看法)。原告與被告林鐘換之繼
承人(林平舜張素真張正奇張正旺張正昇、陳羅碧
絨、羅碧綢羅碧娥、羅阿緞、羅明旗、羅月卿、詹鳳甄、
詹德昌詹碧珍詹碧鳳詹碧娥詹德俊林玉梁林玉
銘、林曉菁林文雀林永茂林孟臻)間請求塗銷預告登
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
林鐘換之繼承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臺中市豐原地
政事務所於民國65年2月28日以收件字第4481號收件之預告
登記予以塗銷,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前開土地之價額定之。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14萬2878元(
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萬8120元。
二、原告應提出原起訴狀繕本及補正狀繕本(依全體繼承人人數)
到院。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111年5
月11日星期三前(含當日)補繳、補正,逾期未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附表:
㈠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3,069,000元(計算式:面積330平
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93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1=000
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㈡同段491地號土地36,991,213元(計算式:面積5210.03平方公
尺×公告土地現值71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1=0000000
0元)。
㈢同段492地號土地6,082,665元(計算式:面積654.05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93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1=0000000元
)。
㈣以上,原告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之價額為46,142,8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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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