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號
TCDV,111,補,12,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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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陳却
訴訟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被 告 張賴淑貞

賴清玉
賴富貴
陳梓
王月娟

辜碩夫

辜璇

辜碩彥

賴梓堂
夏巨森


夏佐華

夏佑華
夏仲華

夏宣


賴坤德
賴湘濱
賴啓洹
賴香菱


賴秋菱
賴冬菱
賴曼菱

劉賴春菱

賴方亨予
賴丁麗雲

賴圳
黃鈺茹
黃于鳯
林聖薇
賴重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0萬4,55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 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 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計算 。然系爭土地起訴時因無實際交易價格供本院判斷,爰參以 系爭土地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原告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萬1,400元,系爭土地面積為 213平方公尺,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為8分之2,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0萬4,55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附表         
土 地 地 號 面 積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13平方公尺 8分之2 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萬1,400元×213平方公尺×2/8=220萬4,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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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