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調裁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廖峻乾
相 對 人 陳沛萱
關 係 人 廖家斈 住○○市○○區○○路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三項及理由內「廖李斈」之記載,應更正為「廖家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 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