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2號
原 告 吳承翰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複代理人 許珮寧律師
被 告 蕭靜品
吳卓翰
吳昌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吳四欽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 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為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吳四欽與配偶即被告蕭靜品共 育有三名子女,即被告吳卓翰、吳昌翰、吳承翰。被繼承人 吳四欽於民國110年3月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吳四欽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 。被繼承人吳四欽並無以遺囑限定其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 復無不分割之約定,且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因兩造無法協議 分割,爰依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 人吳四欽之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以書狀稱:同意原告提之 分割方案等語。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 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 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 及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 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
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 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吳四欽於110年3月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 一所示遺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吳四欽之繼承人,應繼分如 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 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農民 保險組通知單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而被繼承人吳欽四所 遺如附表一之財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 之約定,然兩造無法就被繼承人吳欽四之遺產進行協議分割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吳欽四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三、復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 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 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 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 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 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 酌前開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共有人之意願,認前開遺產 依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應屬公平適當, 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肆、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 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 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 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換算之結果分擔,較為公允,爰 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本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項 目 分割方法 1 存款 台灣銀行豐原分行綜合儲蓄存款4,024,770元及其孳息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比例分配予兩造 2 存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334,619元及其孳息 3 存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外匯綜合存款189,726元及其孳息 4 存款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活期存款886元及其孳息 5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支票存款5,080元及其孳息 6 存款 台中市豐原區農會活期488,847元及其孳息 7 存款 豐原翁子郵局存簿283,376元及其孳息 8 存款 豐原郵局劃撥204元及其孳息 9 投資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4160股及其股息 變價分割,變價所得價金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比例分配予兩造 10 投資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80股及其股息 11 投資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摩根印度基金(美元)6.3920股及其股息 12 投資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野村(愛爾蘭系列)美國高收益債券基金TD(美元)(月配息)105.4000股及其股息 13 其他 安達人壽超級贏家外幣變額年金保險(USD20039.88) 兩造同意終止契約,保單帳戶價值部分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4 動產 老農津貼15,100元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比例分配予兩造 15 動產 機車(車牌000-000) 變價分割,變價所得價金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比例分配予兩造 附表二:
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比例 吳承翰 1/4 蕭靜品 1/4 吳卓翰 1/4 吳昌翰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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