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31號
TCDV,111,家繼訴,31,2022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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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以芬
代 理 人 黃柏霖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伯元
代 理 人 郭靜儒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以如
兼 代理人 陳伯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分割遺產事件
之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 ,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 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 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情形。是以當事人在民事訴訟 繫屬「以前」有犯罪行為,縱牽涉其裁判,亦不在同條所定 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列(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28號 裁判要旨參照)。又民事法院就兩造所爭執之事實,本 得依職權獨立認定,不受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刑事判決 所認定事實之影響,倘就所調查之結果,已足形成心證,自 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214號裁 判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業經相對人即被告陳伯元 以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為由,提出告訴,現由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以111年度他字第1845號案件偵查中,而該犯罪嫌疑 ,對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確有影響,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 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為避免裁判歧異,及俾免重覆調 查同一之證據,自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意旨所指之刑事案件,依聲請人提出之附 件顯示,應係本件民事訴訟繫屬前所發生之事由,並非訴訟



中涉有犯罪嫌疑。且民事法院獨立審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 事實之拘束,本院非不得審酌兩造之主張及調查證據之結果 自行認定事實,揆諸前揭說明,尚無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 要。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洵非有據,不應准許 。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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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