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524號
TCDV,111,司聲,524,2022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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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吳偉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乙太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1年3月28日起展期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乙太有限公司清算人,於民國110年9月 28日就任,原應於111年3月27日前完結公司清算事務,因該 公司尚有清理事務需釐清,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程序, 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345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1年9月27日止完結 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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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