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苙森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業經鈞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79號判決確定,聲請人前依鈞院 109年度司裁全字第290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下同)9, 643,000元為擔保(109年度存字第526號)。因供擔保之原因 消滅,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 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 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假扣押債權人依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及提 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即可直接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 物,無裁定返還之必要。因此,債權人聲請,欠缺權利保護 要件,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 民事類提案第24號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為相對人提供9,643,000元之擔保,經本院109年度存字第52 6號提存後,在28,927,500元之範圍內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 強制執行,經本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169號假扣押強制執行 在案。惟該假扣押事件之本案業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79 號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28,927,500元暨利息而由聲請人 全部勝訴確定,此有調上開聲請假扣押、假扣押強制執行及 提存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並有上開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等 影本在卷可憑。是依上揭說明,兩造間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 ,其本案訴訟既已由聲請人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聲請人即 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上開提存物,尚無庸聲請本院裁 定,其本件所為聲請,核非必要,尚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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