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437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蘇献全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敘明本件再次聲請之必要性及原因理由(系爭本票12紙票
號TH0000000至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55
1771至0000000已於本院109年司票字第4422號裁定准許並
已確定)。
㈡請區分欲請求之本票各自請求金額各為何?
㈢提出黃明舜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