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2293號
TCDV,111,司票,2293,2022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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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293號
聲 請 人 陳信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重達張菊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所載相對人簽發本票金額共計「肆佰伍拾萬元
」及事實理由相對人簽發票面金額200萬元及「250萬元」、
狀末聲證1票號CH373198票面金額「250萬元」是否誤載,請
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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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