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2241號
TCDV,111,司票,2241,202204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241號
聲 請 人 廖継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優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確認附表本票到期日為「111年2月1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