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2176號
TCDV,111,司票,2176,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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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176號
聲 請 人 林鍵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瑤君劉崇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確認對「賴瑤君」請求本票裁定是否有誤?【因107年已對
賴瑤君聲請過本票裁定並已確定(案號107年度司票字第871
3號民事裁定),如有誤載,具狀更正。】
二、確認相對人「劉崇德」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相對人
劉崇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元是否有誤?(已還36,000元)
四、陳報本件本票請求金額為何?
五、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103年5月31日」或「102年7月31日」
?(因聲請事項與附表不相符)
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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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