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175號
聲 請 人 林鍵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政賢、王韻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件對王政賢聲請本票裁定是否有誤?(因聲請人已於
民國109年對王政賢聲請過本票裁定並已確定在案,有本院1
09年司票字第6467號民事裁定可憑),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
㈡陳報相對人王韻龍之實際住居所地,並請提出王韻龍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本件當事人欄對王「韻」龍之姓名是否書寫有誤,如
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㈣確認聲請狀抬頭為「聲請裁定本票陳報狀」是否有誤?(正
確應更正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
㈤確認本件請求利率究為年息百分之六或年息百分之五?(因
聲請事項請求利率與附表請求利率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