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2174號
TCDV,111,司票,2174,202204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174號
聲 請 人 林鍵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俊義即賴鉛坤賴隆珍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對賴俊義即賴鉛坤聲請本票裁定是否有誤?(因聲請人
已於107年對賴俊義即賴鉛坤聲請本票裁定並已確定(107年
司票字第6061號),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賴隆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報
相對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