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998號
聲 請 人 楊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家榮、何定嶺即何睿紘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
惟本條既限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
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對於本票發票人以外之背書人行使追
索權時,即不得類推適用該條之規定。本件張家榮為背書人
,應予駁回,另發票人何定嶺即何睿紘已死亡,不具備當事
人能力,繳費前應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