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1904號
TCDV,111,司票,1904,2022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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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904號
聲 請 人 彭暘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情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陳報本件是否現實提示?(無提示意旨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

三、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
文。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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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