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904號聲 請 人 彭暘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情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二、陳報本件是否現實提示?(無提示意旨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 )三、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 文。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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