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大雅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明湖
相 對 人 劉昭玲即温文祥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羅苡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祗須其抵押權已經依 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 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 護其權利,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 第39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 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 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 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 第114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温文祥、債務人羅 苡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其之現 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等債權, 設定新臺幣(下同)83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民國139年7月3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温文祥、羅苡端於 109年8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695萬元,並簽立個人購屋貸款 定型化契約。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前2年按月付息,自第3年 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
0年10月14日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695萬元及利息、違 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動產登記 簿謄本、擔保放款約定書等資料為證,經核尚無不合;又相 對人即債務人温文祥於110年4月30日死亡,上開抵押物關於 温文祥所有之部分並經辦理繼承登記予相對人劉昭玲。另本 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 ,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后里區 新公館 656 592.13 26分之2 所有權人:劉昭玲即温文祥之繼承人、羅苡端之權利範圍各26分之1 2 臺中 后里區 新公館 657 141.20 26分之2 所有權人:劉昭玲即温文祥之繼承人、羅苡端之權利範圍各26分之1 3 臺中 后里區 新公館 658 80.74 26分之2 所有權人:劉昭玲即温文祥之繼承人、羅苡端之權利範圍各26分之1 4 臺中 后里區 新公館 658-8 65.83 全部 所有權人:劉昭玲即温文祥之繼承人、羅苡端之權利範圍各2分之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87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住宅、梯間、鋼筋混凝土造、3層 1層:42.11 2層:41.76 3層:39.80 突出物一層: 4.79 合計:128.46 陽台:12.04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 所有權人:劉昭玲即温文祥之繼承人、羅苡端之權利範圍各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