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永安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票據號碼TAA0000000號支票,票面金額為何?
(台端聲請狀載新臺幣壹拾柒萬元與銀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
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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