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937號
TCDV,111,司促,9937,202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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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937號
債 權 人 楊明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呈聯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支票票號BYA0000000、KA0000000完整清晰之退票理由
單。
㈡確認附表9張支票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退票日
起算)
㈢陳報利息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㈣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呈聯科技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7
年8月27日府授經登字第1070743596號函准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
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
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
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
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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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呈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