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889號
TCDV,111,司促,9889,202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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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88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詹琦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捌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詹琦閔於民國106.10.03向聲請人借得新臺幣4
0萬元整,並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借款約定書暨個金授信
總約定書』,約定若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率依聲請人公司個人
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5.5%機動計付,即為
6.3%,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
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
間之利息。(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二)詎債務人詹琦閔自民國111.02.03起未依約履行迄今,
計欠貸款本金新臺幣100,181元整及聲請事項所示之利
息及遲延利息等,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一)
項之規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立即償
還,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信用借款約定書暨個金授信總約定書。2、放款往
來明細。3、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9889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0181元 詹琦閔 自民國111年02月03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02日止 年息6.3% 001 新臺幣 100181元 詹琦閔 自民國111年03月03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02日止 年息7.56% 001 新臺幣 100181元 詹琦閔 自民國111年12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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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