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832號
債 權 人 上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煜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梁家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簽收單、發票或
收據)。
㈢請陳報債務人梁家瑜之身分證字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
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
當事人之身分證字號、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
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並應提出債務人梁家瑜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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