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830號
債 權 人 柯明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慶金屬有限公司、余欣晉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金慶金屬有限公司業於108年1
月29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066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
在案,應列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並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
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
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
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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