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825號
TCDV,111,司促,9825,202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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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825號
債 權 人 陳家鈺即台中佳醫護理之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秉睿馮浩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朱秉睿馮浩銘」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
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釋明「朱秉睿馮浩銘」為何需各自給付債權人70.653元
之原因理由。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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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