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821號
TCDV,111,司促,9821,202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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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821號
債 權 人 陳睿榮世穎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記自動控制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補正對債務人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債務人同意授權外
包之契約書影本或電子文件影本、終止契約意思表示等之
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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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曾記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