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76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黃彥翰
債 務 人 黃若淳即黃渝涵
王美子
一、㈠債務人黃若淳即黃渝涵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玖拾貳
萬玖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黃若淳即黃渝涵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陸拾貳
萬柒仟參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以上二項,如對債務人黃若淳即黃渝涵之財產強制執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王美子負清償責任。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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