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592號
債 權 人 陳宜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
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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