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493號
TCDV,111,司促,9493,2022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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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49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宗秦
債 務 人 廖靜玉廖慧妏



債 務 人 廖俊吉


一、債務人廖靜玉廖慧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
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廖靜玉
廖慧妏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廖俊吉負清償之責
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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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