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426號
TCDV,111,司促,9426,202204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42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杏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伍拾捌元,
及其中本金壹拾肆萬貳仟貳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杏如於民國96年02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96年07月11日止,帳款
尚餘新臺幣142,258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
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
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
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