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339號
TCDV,111,司促,9339,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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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339號
債 權 人 謝麗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明淞許智軒張馨文張秉豪、楊
淑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具狀表明本件請求債務人等給付之金額為何?是否為全體債
務人連帶給付?
㈡確認是否對債務人張明淞請求?(因債權人已對張明淞聲請
本票裁定,並已核發確定證明書,案號為111年司票字第8
17號)。
㈢提出債務人楊淑美與其他債務人為合夥之釋明資料(本件所
提之釋明文件均未有楊淑美之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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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