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24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范裕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參佰玖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即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二
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范裕明於民國90年05月0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
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1年11月08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
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
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