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18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勁力幫機械有限公司、黃韻芝、王仁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並陳報債務人勁力幫機械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因聲請狀當事人欄所載不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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