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127號
TCDV,111,司促,9127,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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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12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鶴仁
債 務 人 謝凱麟

謝冠仁

謝靜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萬肆仟伍佰肆拾肆元
,及其中⑴新臺幣柒萬零貳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
一月十日起⑵新臺幣陸拾參萬肆仟貳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十一月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
二計算之利息,暨⑴⑵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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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