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101號
TCDV,111,司促,9101,202204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1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偉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玖拾參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偉祥於民國110年06
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16日
起至民國113年06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84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4月07日止累計100,093元正
未給付,其中100,000元為本金;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
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91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0000元 陳偉祥 自民國111年04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