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022號
債 權 人 高梓柔
債 務 人 魏志澤
陳月雪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元,及其
中⑴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一日起
⑵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起,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
其權利,票據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法第124條本票
準用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之本票票號TH0000000為記名票
據,上開本票受款人記載為「高梓柔」,惟本票背面查無
上列受款人之背書,為背書不連續,依前開法條規定,聲
請人該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