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840號
TCDV,111,司促,8840,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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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840號
債 權 人 瑞松科技彩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權人瑞松科技彩繪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陳報債務人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
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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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松科技彩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彩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