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745號
TCDV,111,司促,8745,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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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7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謝和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貳佰柒拾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謝和諺於民國(以下同)
109年5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1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13
日起至112年5月13日止,並簽訂放款借據為據,利息按年利
率1.845%機動計算(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達新臺幣50
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845%+加碼1%=1.845%,
詳放款借據第三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應繳
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
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詳放款借據第五
條)。詎債務人自110年12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雖經催告
仍未清償,依雙方約定(詳借據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已喪
失期限利益,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60,271元,及利息、違約
金等。為此檢附相關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及第
510條規定,懇請貴院迅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1份、小額
貸款全部查詢單1份、中華郵政儲金利率表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87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271元 謝和諺 自民國110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271元 謝和諺 自民國110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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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