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700號債 權 人 謝志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俐伶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標的金額40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 更正。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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