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261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后里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萬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簡淑華、羅詮恆、陳淑娟、羅金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之。(依狀附借據陳淑娟、羅金基皆為一般保證人,依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
執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本件應區分對債務
人張簡淑華與連帶保證人羅詮恆、對債務人張簡淑華與一
般保證人陳淑娟、對債務人張簡淑華與一般保證人羅金基
而分別請求之主張。)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