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20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欣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伍仟肆佰捌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陳欣宏於民國108年04月0
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
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暨自民國111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1年03
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930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14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
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
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
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
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
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
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
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
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
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緣相對人陳欣
宏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月起各
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1年03月14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0680及手
續費/費用/違約金5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
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
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
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
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
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
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82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6909元 陳欣宏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1年0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002 新臺幣526149元 陳欣宏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1年0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