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081號
債 權 人 吳朝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祭祀公業張鎮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祭祀公業張鎮江之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為張良
欽之釋明資料。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0年11月30日」是否有誤?(利
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