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62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洁淂即江吉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江洁淂即江吉德位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住所業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住所已遷至宜蘭縣蘇澳 鎮,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遷徙記錄查詢結果可憑。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 人江洁淂即江吉德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