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799號
TCDV,111,司促,10799,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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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79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李瑞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三日起至全部清償
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最高連續
支付三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爰相對人李瑞哲於民國110年07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
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10年07月13日起至民國113年07
月12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845%機動計付(目前已調整為1
.845%)。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分期攤還
,現尚欠聲請人100,000元整。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
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
即償還全部借款,不為繳納且逾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
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之翌日起,即自
民國111年02月13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
計收違約金300元,最高連續支付3期違約金。立有個人信
用貸款契約書為證。
㈡查上開借款相對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
利息,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
任,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
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貸款契約書及帳務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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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