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719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風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徐風元戶籍 設於南投縣○○鎮○○里0鄰○○路0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 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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