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716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余振盛即杏福水果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㈡提出「杏福水果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
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
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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