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656號
TCDV,111,司促,10656,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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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65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國彥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原位於臺中市北區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 ,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所在地, 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 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 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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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