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63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李炫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每
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李炫政於民國110年7月
1日向聲請人申請勞工紓困貸款新臺幣10萬元,借款期間3年
,自民國110年7月2日起至113年7月2日止,利率按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目前為0
.845%)加年利率1%計付,合計以年利率1.845%按日計息,前
項利息第一年由政府補貼利息,第一年期滿後由借戶負擔利
息,若借戶自第七個月起積欠貸款本金達三個月者,政府即
停止利息補貼,由借戶負擔貸款利息;前項利息前六個月按
月付息不還本,第七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經
查目前尚欠新臺幣100,000元。如逾期繳息,除按原訂利率
付息外,自應繳款日之翌日起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起至清償日
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有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
勞工紓困貸款專用)乙份為證。(二)上開借款債務人自111年
1月2日起即未依約分期清償本金,至今已逾期繳款3期,依
契約書第十四條第1款之規定,債權人無須以書面方式催告
即可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已喪失其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
清償。(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茲為清償之簡
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影本1份、催收系統放款帳戶
資料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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